關于依法加強電動摩托車道路交通
安全管理的通告
為進一步規范電動摩托車管理,維護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,消除交通安全隱患,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,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機動車登記規定》等有關規定,特通告如下:
一、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八條、第十一條、第一百一十九條等規定,電動摩托車(含電動輕便摩托車)屬于機動車,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,取得機動車號牌、行駛證,方可上道路行駛。電動摩托車上道路行駛,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。
二、準予登記掛牌的電動摩托車須列入工信部《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》范圍,具有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(3C認證)。嚴禁拼裝、擅自改裝電動摩托車;已非法改裝的電動摩托車,請自覺恢復原狀。
三、申請電動摩托車登記掛牌,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電動摩托車,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、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等證明、憑證。
四、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九條等相關規定,駕駛電動摩托車上道路行駛,應當依法取得摩托車駕駛證。駕乘人員需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。
五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嚴管嚴查以下交通違法行為:
1.電動摩托車非法改裝;
2.駕駛電動摩托車飆車炸街、追逐競駛;
3.駕駛未登記掛牌的電動摩托車上道路行駛;
4.未依法取得摩托車駕駛證,駕駛電動摩托車上道路行駛;
5.駕乘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;
6.逆行、闖紅燈、違法載人、超速等交通違法行為。
本《通告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特此通告。
嘉祥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
2025年7月17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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